案外人訴爭被查封財產

陳述前后矛盾被識破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來源:  新法治報·贛法云客戶端     |    日期:  2025年12月16日     |    制作:  賈辛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近日,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依法駁回原告洪美的全部訴訟請求。法院明確,情侶關系不具備產生財產的共有效力,重申訴訟誠信原則的司法底線。

2024年,服裝供應商陳寶因147萬余元貨款未能收回,將熊斌及其經營的“小美商行”和洪美及其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小美供應鏈公司”訴至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陳寶主張,熊斌與洪美以夫妻名義(實為情侶關系,后兩人分手)共同經營,應共同承擔債務,并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查封熊斌存放于某倉庫內的服裝,并通知熊斌與洪美。訴訟過程中,洪美始終未出庭應訴。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熊斌與洪美存在合伙關系,遂判決熊斌承擔147萬余元的付款責任。

2024年9月,案件進入執行階段,法院依法啟動對查封服裝的拍賣程序。此時,一直“隱身”的洪美突然現身,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查封財產享有50%的份額,并撤銷相關查封措施。

審理過程中,洪美多次陳述前后矛盾:先稱貨物系熊斌“抵押”給她,后又稱“部分是自己的、部分是熊斌的”;起初否認熊斌參與其公司經營,但在法院出示其在派出所筆錄——“熊斌負責電商、客服、貨源對接”后,才被迫改口。

鷹潭市余江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財產共有基于約定或法律規定,情侶間的生活協助、經營協作不能直接等同于共有關系,必須有明確的權屬約定或合法的財產取得憑證。

本案中,洪美的庭審陳述與其在公安機關的筆錄存在多處矛盾,與證人證言亦不相符,其試圖通過不斷改口、隱瞞真相等不誠信手段來規避責任,顯然難以自圓其說。最終,法院依法駁回洪美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表示,以隱瞞、虛構或反復變更陳述等方式干擾司法程序,將因舉證不能承擔法律后果。(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吳芹芹 熊燕 魏雨欣 記者江國穩)

編輯:賈辛

校對:衷麗萍

審核:全來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