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樟樹市六起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典型案例

來源:      |    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    制作:  萬小玲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2025年以來,樟樹市深入推進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工作,緊盯建筑施工、礦山、交通運輸、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領域、重點企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做到懲戒一批、曝光一批。現將6起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一:江西新能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無證私自售賣柴油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15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西某新能源汽車服務公司進行現場核實檢查,問題如下:1.在7月28日樟樹市成品油市場專項整治組在該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企業停車場標注贛A0192E江鈴廂式貨車,該貨車內安裝柴油罐和加油機設備,該貨車當日已被永泰鎮派出所扣押。2.資料顯示該企業于2025年6月30日購買5噸柴油,用于與該企業簽訂運輸合同的私人運輸車輛加油;簽訂和運輸合同中有條款明確乙方車輛(即私人運輸車輛)需在江西某新能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指定點加油,油費在當月運輸費用中扣除。3.該企業提供的加油明細表顯示2025年7月1日至28日共給簽訂運輸合同的11輛私人車輛加油14次,涉及加油金額共計22457元。4.檢查時未見涉及加油的部分運輸車輛的機動車登記在該企業的相關佐證材料。5.該企業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三款,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02項裁量階次A檔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決定沒收其違法所得,并對該企業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二江西某制藥有限公司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和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案

       基本案情:2025年8月28日,中央安全生產考核巡查組對江西某制藥有限公司開展明察暗訪,檢查發現4條問題隱患,其中1條突出問題隱患內容如下:固體三光氣溶解釜密閉間的尾氣破光系統未投用,緊急停車及應急破壞處理兩個系統未分開設置,事故風機均處于停用狀態,遠程控制按鈕均處于手動位置,堿液槽無PH計、無液位自動檢測報警控制系統,循環泵無流量顯示,氯化釜緊急排放系統直接排入大氣,發生泄露等異常情況時,光氣破壞系統不能發揮作用。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四十六項裁量階次A檔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企業給予行政處罰;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項裁量階次A檔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三:樟樹市某煙花爆竹店違規售賣煙花爆竹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28日,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樟樹市某煙花爆竹店進行核查發現:該零售店已辦理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定儲量140 箱/140公斤,該證件在有限期內;該零售店私自將經營的煙花(6箱)、爆竹(20箱)存放在對面的民房內進行售賣。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零售店上述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階次A檔規定,樟樹市應急管理局對零售店給予行政處罰。

       案例四:江西新干縣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疲勞駕駛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1日9時30分許,饒某波(駕駛證號:3624241984****0674)駕駛車輛牌號贛DL***9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江西新干縣某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行駛至鹽化大道實施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違法行為,被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駕駛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五:安徽阜陽市**物流有限公司疲勞駕駛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日14時32分許,徐某先(駕駛證號:3623291973*****639)駕駛車輛牌號皖KY0**5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安徽阜陽市**物流有限公司),行駛至鹽城大道實施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違法行為,被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駕駛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

       案例六:山東臨沂某運輸有限公司疲勞駕駛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日10時52分許,周某(駕駛證號:3708831990*****031)駕駛車輛牌號魯Q59**E重型半掛牽引車(所有人:山東臨沂某運輸有限公司),行駛至張家山-麓隔1公里100米實施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載貨汽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違法行為,被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查獲。

       法律依據及處罰:該駕駛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七項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樟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當事人予以行政罰款處罰。(應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