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州區公布一批安全生產典型案例(一)
來源: | 日期: 2025年12月19日 | 制作: 萬小玲 | 新聞熱線: 0791-86847870
2025年以來,宜春市袁州區嚴厲打擊了一批各行業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為進一步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現將其中10起典型案例予以公開曝光。
案例一:宜春市袁州區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方案施工案
2025年1月8日宜春市袁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某物流園項目進行檢查中發現:基坑周邊堆土過高,未設置臨邊防護欄桿及警示牌,高邊坡未按方案施工。
上述行為違反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十六條,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對其予以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的處罰。
案例二:宜春市袁州區某賓館重大火災隱患案
2025年11月3日,宜春市袁州區消防救援大隊執法人員對袁州區城東某賓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場所一疏散樓梯間設有鐵柵欄影響人員疏散。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給予陳某某(賓館經營者)警告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宜春市袁州區某引線制造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個人銷售引火線案。
2025年9月15日,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接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移交的宜春市袁州區某引線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違規銷售經營煙花爆竹引線的相關線索。9月23日,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赴該場所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該企業于2025年3月6日及3月13日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個人銷售引火線,共計獲得違法所得約2000元。
上述行為屬于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個人銷售引火線,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并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90項A階次的規定,決定給予該企業處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兩仟元整(2000元),共計叁萬兩仟元整(3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宜春市袁州區某燃氣有限公司違法轉供燃氣一案
2025年2月10日,接群眾舉報,宜春市袁州區某燃氣有限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的違法行為,宜春市袁州區城市管理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調查。2月18日宜春市袁州區城市管理局安全辦和執法中隊執法人員再次到現場調查取證,經核實,宜春市袁州區某燃氣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轉供燃氣的行為屬實。
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有關規定。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宜春市袁州區某化工原料貿易有限公司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案。
2025年10月30日晚,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反饋至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于10月31日對該企業現場核查,發現該公司在不符合儲存條件的庫房內違規存放濃硫酸(3025kg)、次氯酸鈉(2775kg)、鹽酸(600kg)、硝酸(1530kg)、磷酸(4425kg)、高錳酸鉀(50kg)等危險化學品,總計約12.8噸。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151號A階次的規定,參照《江西省應急管理部門安全生產行政裁量適用細則》中從重處罰的適用情形(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的)的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柒萬元整(70000元)。
案例六:宜春市袁州區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超限運輸行駛公路案。
2025年10月15日5時30分,宜春市袁州區交通運輸局機關執法人員在新坊路口處巡查發現,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存在擅自超限運輸行駛公路的行為,執法人員出示了執法證件將車輛引導至袁州區超限超載車輛檢測點稱重檢測,經檢測稱重后,車貨總質量97.96噸,車貨總質量限定31.000噸,超限66.96噸,超限率216.0%。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擅自超限運輸行駛公路,違反了《江西省公路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依據《江西省公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對車輛管理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宜春市袁州區某飼料有限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相應資格并上崗作業案
2025年2月26日,宜春市袁州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2025年執法檢查計劃在宜春某飼料有限公司開展計劃檢查時,發現其動火作業票上,機修工肖某某無證開展電焊作業。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款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宜春市袁州區某駕駛員培訓學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教學車輛從事經營培訓活動案
2025年7月4日,宜春市袁州區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時,發現宜春市某駕駛員培訓學校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教學車輛從事經營培訓活動。
當事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據《江西省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九條、根據《江西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2025年版)》規定,給予宜春市某駕駛員培訓學校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宜春市袁州區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案
2025年8月6日13時33分宜春市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駕駛員駕駛大型普通客車車輛,由宜春開往南昌連續存在超速行為,宜春市袁州區交通運輸局調查認定該公司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者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
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予宜春市某客運服務有限公司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宜春市袁州區吳某某操作大型挖機涉嫌非法行駛公路造成路面及標線損壞案
2025年4月17日20時10分,宜春市袁州區交通運輸局接舉報得知吳某某在宜春市袁州區柏木鄉柏木村至宜春市袁州區三陽鎮潘坊村的縣道公路中嚴嶺村路段操作履帶式大型挖機在公路上行駛。經勘驗,該挖機在公路上行駛造成路面損壞160米,路面標線中黃線21米,邊白線25米。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履帶車擅自行駛公路并造成公路損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給吳某某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處罰。(鐘力誠)